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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各地在帮助残疾人脱贫解困、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康复、教育、文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省政府于1997年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对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范围更加广泛,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残疾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从生活保障等8个方面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一、生活保障 (一)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到各级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代缴窗口参加社会保险。 (三)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 二、社会环境 (一)残疾人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残疾人事业的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可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继续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结合我省社区建设,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对既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公园的主出入口、主游路、公厕等主要配套服务设施,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新建公园均应按《公园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应提供方便,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或采取其他优惠办法。对新建以及现有体育场馆设施改造,要修建无障碍设施。 (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执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优先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省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无偿接待残疾妇女儿童的来信来访,开通热线电话,为残疾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全社会都要关心残疾青年女性,帮助她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维护残疾妇女的就业权。利用“三八”、“六一”等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发动广大妇女为残疾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七)在组织实施“造福工程”搬迁任务时,对残疾人贫困人口,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即对列入搬迁计划的残疾贫困人口,补助标准比一般人提高300元。 (八)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福利企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35%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继续按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四)对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四、劳动就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拓与探索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由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转变为市场就业,由集中安置转变为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新路子,要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制定并充分运用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在大力扶持办好福利企业,发挥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作用的同时,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