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湖州市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州市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市、区公安机关组建。市、区公安机关所属的派出所(警署)、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建。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须经公安机关审核。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区各区公安机关要求成立保安服务公司的,须先经区委政法委同意,报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报请市委政法委同意后,报省公安机关审核,由省政法委审批。 市公安机关要求成立保安服务公司的,须先经市委政法委同意,报省公安机关审核,由省政法委审批。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必要的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不得参与和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或在公司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机构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停业、歇业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停业、歇业后需重新开业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下列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经公安部许可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器材、物品。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不得将公司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与收取的费用相适应。 第十四条 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内部的保卫工作人员,按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负责社区和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鼓励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进行区域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