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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基层文化事业的思路。除政府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外,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非公有制的文化事业机构,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鼓励吸纳非国有资金及外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股发展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资产,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事业的行业特点及场所优势,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创办文化产业,通过开展各类文献信息开发、举办各类文艺培训及其他有偿活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保证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人格局。
  
  (十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应重点用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大文化活动、人才培训及继续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文化经济政策深入基层,真正成为发展基层文化事业的措施及保证。
  
  
省文化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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