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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基层文化事业的思路。除政府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外,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非公有制的文化事业机构,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鼓励吸纳非国有资金及外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股发展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资产,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事业的行业特点及场所优势,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创办文化产业,通过开展各类文献信息开发、举办各类文艺培训及其他有偿活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保证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人格局。 (十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应重点用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大文化活动、人才培训及继续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文化经济政策深入基层,真正成为发展基层文化事业的措施及保证。 省文化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