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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拒不停止活动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因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下的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