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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发[2002]10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桂国税翻[2001]166号),全面加强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兼政建设,现结合我区国税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自行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除应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还必须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办发[2001]17号)的要求,在送办公室审核前(若需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的,应在送经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前)送法制机构会签,法制机构应当就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如经审核认为存在与国家税法相抵触或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衔接等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文件草拟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如文件草拟部门认为法制机构所提修改意见不正确或欠妥当的,应当将意见分歧点书面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分管的局领导不予签发,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进行公告,凡属自治区国税局制发的,一律在《广西国家税收法规》上公告,属地、市、县国税局制发的,应当及时在当地报刊或者税务机关的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以便于税务管理相对人知晓、执行和监督。
  
  其次,严格执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制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国税发[1994]208号)和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的《广西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桂国税发[2000]207号)的要求,及时报备,并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备查效率,认真履行备查职责,严格进行备案审查,经审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自治区国税局将对涉税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情况分析通报,对于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按规定报送或不及时报送、有权处理不作处理的,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在每年的2月份以前牵头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本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定的(包括在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时作出的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主要内容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并通知所属国税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税收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公告。对已经实施的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执法文书,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简化、归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制作一些执法文书范本供所属国税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参照办理。为确保清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的2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本单位的清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
  
  二、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确保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申请分级管理、集体审定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参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成立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286号)的规定,成立本级国税机关的税收行政审批管理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法制机构),确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对诸如减免税、增值税先征后退、核销死欠、企业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因素核减所得额等有关税收申请,按照税收行政审批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审定。集体审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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