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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发[2002]10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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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建立明晰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明确税收执法程序、建立合理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和自治区国税局的有关具体规定,对通过税收执法监督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在核实事实、确定性质、划清责任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威慑力和对执法监督制度的保障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法制人员,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不仅任务重、工作量大,而且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将执法情况列为对下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并将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子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同时,要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队伍建设,目前尚未配足法制工作人员的地市必须尽快按规定配备到位,并选配一些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的高素质人员;县级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要统一归口到一个业务部门集中管理,并增配专人具体负责。各税收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并互相配合,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移送法制机构处理,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交由税收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为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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