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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教室应设置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必需设施。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前后墙各设一组电源插座。 5、黑板高度不应小于1000毫米。黑板宽度,小学不应小于3600毫米,中学不应小于4000毫米。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毫米,中学宜为1000—1100毫米。黑板应选用书写流畅、无眩光、易擦、书写时不产生噪声,表面耐磨的磨砂玻璃材料制成。教室黑板采光应采用左侧采光,教室黑板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勒克斯。 6、教室采光应符合下列要求:(1)教室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2)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1.5%,教室玻地比不应低于1:6。(3)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室内务表面应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装修。 7、教室均应安装人工照明。课桌面的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50勒克斯,其照度均匀值不应低于0.7。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米(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的方向布置。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8、实验室的组成与设施的设计卫生应符合相关规定。 9、图书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其设计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生宿舍设置设计应符合GBJ99— 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第九条 食堂设计卫生须达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游泳场所、公共浴池的设计卫生须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洗手设施以水龙头或水槽为宜; 2、洗手设施以流水为主; 3、80—100名学生设一个水龙头或600毫米长的水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学校有条件时,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2、室内厕所:(1)每层楼应设男、女生厕所,应有单独出入口;(2)厕所内通风良好,有排气管道和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3)厕所内应设污水池和地漏;(4)小学女生每2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男生每4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5)中学女生每25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毫米长大便槽,男生每5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6)厕所内每90人设一个洗手盆或600毫米长盥洗槽。 3、室外厕所:(1)室外厕所应设在距教学楼60米处;(2)有棚盖、防雨、防风及人工照明设备,蹲位之间要有隔板(墙);(3)踏板坚固、安全,踏板宽20厘米;(4)起粪口密封,蹲位及厕所周围无蝇蛆;(5)小学女生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6)中学女生20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40人一个蹲位或 11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 第三章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机构,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应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和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制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体育场地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