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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积极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企业和农村柴草垛、林区样子城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落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应立即采取停产停业、转产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积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手段,大力发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消防安全咨询、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工具消防安全检测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建立适应省情的消防中介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整体功能 (一)制订、修改和实施城市建设消防规划。城市、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城市、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各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之中,与之同步组织实施。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由消防部门提出计划,由城建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二)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建设,解决消防站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站建设应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的原则,哈尔滨市应建成4个以上消防站,其中,2003年底前,在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建成1个特勤或标准型普通消防站,重建太阳岛风景区标准型普通消防站;2005年底前,在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南岗区宣化街分别建成1个普通消防站。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分别建成2个以上消防站。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分别建成1个以上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好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应具备独立的营区和训练场所,担负本地区的社会抢险救灾现场处置任务。县(市)消防站要建设好一个特勤班。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航运部门,要建设和完善水上消防站。哈尔滨市要针对地下商城的规模和特点,于2003年前,建立地下商城企业特勤消防站。 (三)加快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城镇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应以设置防寒型消防止水鹤为主。按照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上水鹤的原则,“十五”期间,消防上水鹤的建设数量为:哈尔滨市50个以上,齐齐哈尔市30个以上,大庆市40个以上,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分别为15个以上,伊春市4个以上,黑河市5个以上,绥化市、七台河市分别为10个以上。建制镇建成区内应按每3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水源的原则建设消防上水鹤。各大中城市现有城市主干道和商业区、人员密集区应按国家标准合理设置消火栓。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装备,消防装备要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使我省消防车辆装备适应扑救现代火灾的需要,消防员的防护装备达到标准,提高我省消防工作技术和装备整体水平。2002年底前,尚没配备32米以上举高消防车的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应配备32米以上举高消防车。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庆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没有达到举高消防车配置标准的县(市),在2003年底前,根据需要配备20米以上举高消防车。消防车数量没有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的消防站,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水罐消防车,尽快达到国家标准。缺水地区的消防站应配备多台中型以上水罐消防车。2005年底前,省辖市配备抢险救援消防车;各县(市)消防站配备器材消防车。要针对消防车辆的服役年限和实际状况,购置适应扑火需要的消防车辆,按时更换退役消防车辆。各种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必须尽快达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配置的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建设,应符合企业消防特点,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消防装备。2002年底前,消防员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避火服、防化服的配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