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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要依托公安“金盾工程”,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立与完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逐步实现市区消防中队通信终端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在2003年底前,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连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具备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应尽快启动,在规划年限内完成。要完成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并建立和开发具备全省消防业务宏观管理和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及其运行软件。
  
  (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作用,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接受人民群众的紧急求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在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中的领导职能,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现场主要处置力量的政府救灾组织体系,制定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特大灾扑救方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强特勤综合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加强特勤消防车辆和现代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使本地区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
  
  (七)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大力提倡在新兴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和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独立城区,以及兵役制消防力量不足的县镇,建立和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在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队。积极发展乡镇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全省未设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乡镇及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应积极筹措资金,购置车辆,设置专(兼)职人员,建立和完善专职或兼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村屯都要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落实人员和器材,并达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
  
  三、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防灭火知识,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提高公民的消防素质。要注意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在消防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高等、中等院校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普法教育”、“五好家庭”等活动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要在车站、机场、码头、客运站、人员集中场所、商业繁华地段等设立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制定《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工作评价标准》,培养并推广社区消防工作典型。2003年底前,90%的城镇社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市设立消防教育展览馆,做好消防队站向社会开放工作。到2003年,所有城市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到2005年,所有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的参观和咨询。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开办消防宣传网站,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依法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要以省消防培训中心为依托,建好消防培训基地。各地市要尽快建立消防培训中心,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各单位每年对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单位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火
  
  (一)加强地方消防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黑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层地下建筑、人员物资集中场所行业消防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坚持依法治火,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消防监督执法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完备。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督促各单位主动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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