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院校,各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各成人高等院校:
  
  
随着办学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省高等院校(含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技工学校、中专学校和成人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下同)的教育方式、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的收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补考或重修的收费问题
  
  (一)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第一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应允许学生免费重修补考一次。重修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重修或补考的,应缴交重修费或补考费。
  
  (二)重修费专指学生再次参加重修的费用。补考费专指学生不参加再次重修只参加再次补考的费用。学生参加再次重修的只缴交重修费。学生不参加再次重修只参加再次补考的只缴交补考费。
  
  (三)重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每学分重修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毕业学年数÷学分制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
  
  2、实行学年制的学校:普通大专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年每门课60元,理工农林外语类专业每年每门课70元,医科艺术类专业每年每门课90元;高职(含高职院、高级技工学校等)大专班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年每门课90元,理工农林外语类专业每年每门课100元,医科艺术类专业每年每门课120元;本科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年每门课100元,理工农林外语类专业每年每门课110元,医科艺术类专业每年每门课130元。
  
  (四)补考费标准不分学校类别和专业,理论考试每科每次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二、远程教育收费问题
  
  (一)远程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比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同类专业普通教育收费标准高20%。具体标准由办学单位提出,按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省教育部门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二)远程非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办学单位自定,但必须事先在招生简章上公布,收费时严格执行公布的收费标准,中途不得另加收费。
  
  (三)外省高校在我省境内举办远程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本条(一)的规定管理。
  
  三、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问题
  
  (一)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死亡的,其入学时缴交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应按以下方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80%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学期自动退学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5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一律不清退。
  
  3、中途死亡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长短计算清退金额。即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的月数)。一学年为10个月,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进整为一个月。
  
  4、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或私自离校的,其入学时所缴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
  
  (二)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按学生实缴金额的1.5倍清退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
  
  四、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的收费问题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期间若以让学生实习为名,既不上课,又不安排实习单位(地点),组织、指导学生实习的,该学段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即一个学期不上课不安排实习的免交一个学期的费用;一学年不上课不安排实习的免交一学年的费用。
  
  五、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的收费问题
  
  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非强制性培训(不是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收费由学校自定,使用税务发票,但收费标准必须事先公布,收费时严格按公布标准执行,中途不得另加收费。学校举办强制性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标准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后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六、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给学生提供办证等服务的收费问题。
  
  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等校内用于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第一次均不得收费;上述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按每证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