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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1995-04-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1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执业会员。
  
  下列人员可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第三十四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遵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会长提议;
  
  (二)三名以上的理事联合提议;
  
  (三)二十名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四)理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非政府委任的理事;
  
  (三)审议通过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通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委任的理事三至五名;
  
  (二)注册会计师选举的理事十一至十三名。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提出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四)确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五)审定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
  
  (七)批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八)处罚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九)决定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十)拟定由协会统一管理的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一)审查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审查。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
  
  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时,可以查阅、索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其他资料。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除例行日常业务检查外,在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有效证件。
  
  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应给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协会的决议、决定事项。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批准,取得市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未满五年的;
  
  (二)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有关主管人员有配偶、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者旁系二等亲关系的;
  
  (四)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者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五)其他为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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