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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各有关执法机构:
  
  
现将《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
  

  一、简易程序操作规范
  
  简易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佩戴号码牌。
  
  2、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留存根备案。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缴款方式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加盖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单位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按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操作规范
  
  一般程序是指除当场处罚之外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必须首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开展调查前,一般应填写《立案报告表》。
  
  1、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有多个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和(或)《现场检查笔录》。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查终结,行政机关应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笔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盖章。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天内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听证程序操作规范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特别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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