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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回避申请书》申请回避。 (2)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3)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4)由当事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答辩。 (5)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 (7)主持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听证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附件: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