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5-08
【实施时间】 2009-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升我省防震减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也是地震灾害多发的省份之一。郯庐、聊考两大地震带纵贯南北,燕山-渤海断裂带在半岛北部沿海通过,南黄海地震带分布于半岛东南近海海域,具有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有历史记载以来,我省内陆及沿海发生5级以上地震70余次,其中7级以上地震7次,最大为1668年郯城8.5级地震。据统计,全省29%的国土面积和46%的人口分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专群结合”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方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地震群测群防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新建扩建了一大批群测骨干观测点和宏观测报点,有效地弥补了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不足。但仍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不畅通、人员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制约了我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我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新时期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专群结合、社会参与、优势互补的原则,健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体系,规范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规程,提高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效能;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拓展新时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推动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以现有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为基础,以继续推进“三网一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为重点,实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构建纵向畅通、横向联合的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省群测群防工作效能。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群测骨干点,配备专业设备,保证每天报送数据;每个乡(镇)和远离主城区的街道办事处至少选择1个深水井或水产、畜禽养殖场等作为固定的宏观测报点,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的社会地震观测员,在地震部门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指导下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的监测。发现宏观异常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做到常年跟踪、上报及时、落实有效。今后,各地应根据震情变化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密群测骨干点和宏观测报点。
  
  2.建立健全地震灾情速报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地震灾情速报员,在震后及时收集和报送宏观震中、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经济损失、群众心理及社会治安等信息,协助政府做好维持社会秩序等工作。完善地震灾情速报通信网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确保一旦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及时上报、及时核实,为各级政府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有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科技馆、文化馆、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等场所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以文化站、广播站为依托,设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点,构筑全省地震科普宣传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开设安全教育地方课程。通过设立宣传橱窗、墙报,举办科普讲座,组织知识竞赛,播放声像资料,组织地震自救互救演练,散发科普资料和学生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