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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市政府工作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 (三)总结和检查上一阶段工作、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召开。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军分区政委和议题主办单位及与议题有直接关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部署市政府综合性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并主持,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也可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专项具体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根据需要临时确定。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圈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 二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召开,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办公厅对参会情况做专项纪录。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市政府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用市政府的名义召开。部门和区县副职参加会议能解决问题的不要正职参加。要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西安市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设立或撤并新的工作部门、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十一、市政府逐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以及制发的不涉密的下行文、平行文均在政报上刊发。 其他政府决定事项,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是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向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应一事一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