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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 1997年印发的《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星发[199r7]503号)部分条款内容与肿规则发生冲突,为进一步加强对星火计划的管理,现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1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的要求,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星火计划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对星火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1号文)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业生物技术及产业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工厂化设施农业、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省农村生产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要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星火计划。负责制定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编制年度省级星火项目计划,编报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指导并协调全省星火计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年度星火项目计划,组织省和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本市星火计划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星火计划、星火科技示范区、星火培训,管理本级的星火计划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八条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重大、重点和一般星火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按《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星火特色产业基地(一县一业)、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和星火国际合作基地建设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星火示范县(市)、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项目。 第九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的科技需求,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环境建设,实现区域内各项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凡列入省和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和重大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条 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6.申请重点和重大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星火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程序: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按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l号)要求组织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按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文件规定执行。重大和重点项目由当地政府申报。没有财政经费支持的一般星火项目可不进行专家评审,以简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