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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报本市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星火培训 第十三条 星火培训是指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星火技术的扩散组织的名类培训活动。包括技术、管理、师资三大类培训。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星火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和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星火培训工作由省科技厅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的作用,利用现有基地和教学条件开展培训工作,实行农科教结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省、市、县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通过宏观引导、技术推荐等形式吸引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企业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的信贷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政府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与实施,星火产业带、星火示范县、星火密集区、星火特色产业、星火国际合作基地、农村科技信息网建设的各类星火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星火培训等。省科技厅下达的用于星火计划的引导资金,由各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