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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包括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的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六)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贵州省”的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九)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 (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八),分别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发。 (十一)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九),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县(处)级单位直径4.2厘米,科(局)级及以下单位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分别由各级各部门自制。 (十三)各级公安机关的专用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其他专用印章格式及制发 (一)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自制。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机关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机关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部门的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单位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的钢印,直径35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1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单位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