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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劳动力供求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加入世贸组织,一些产业将受到冲击;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一些职工还会面临转岗、下岗甚至失业的可能;全省每年有数十万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加之就业中十分突出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大了城镇的就业压力。为切实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扩大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省扩大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城镇困难群体就业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扩大就业中的责任,立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就业,不断拓宽就业门路,认真落实扶持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就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大力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从今年起到2005年,扩大就业工作的总体预期目标是: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务输出新增100万人,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2002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农村劳务输出新增30万人。
  
  二、切实加强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
  
  做好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扩大就业的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把就业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将增加就业岗位指标列入当地社会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逐级下达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认真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计划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经贸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指导企业认真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积极筹集安排促进就业的资金;工商部门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要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减免有关费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指导开拓境外劳务输出市场,不断扩大境外劳务输出规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增加小额信贷额度,积极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求职提供更好的服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帮助企业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扩大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扩大就业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从今年开始,省政府把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当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省政府将通报批评。对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和部门,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
  
  考核扩大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数;3、通过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人数;4、各级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数;5、通过清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下岗职工的人数;6、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劳务输出新增人数。7、其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提出具体考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研究行之有效办法,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积极扩大就业。
  
  1、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岗位,是扩大就业的核心。各地要立足加快发展,坚持改革开放,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努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优化就业环境。要积极开展“创岗就业”社会行动,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等途径,不断拓宽就业门路,努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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