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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9]171号
【颁布时间】 2009-05-08
【实施时间】 2009-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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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资(补)助、奖励申请表;
  
  2.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4.研发和投资项目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5.项目的竣工完成报告、阶段性进度相关报告、证书;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对各区推荐上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资助和奖励资金。
  
  (四)市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级企业的市级资助资金统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六、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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