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200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801项行政审批事项,在企业设立、年检、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创新制度,改进审批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重在制度创新,重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治市,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为此,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对前阶段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
  
  由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5月中旬起53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浦东新区等4个试点区对落实审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6月中旬起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检查的重点为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801项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事项是否加强了后续监管;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强化了监督制约;对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操作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检查、整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清理各委办局行政审批事项
  
  目前,全市有审批事项1226项。其中,中央设定的802项,地方设定的424项。对中央设定的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认真贯彻实施;对本市设定的424项审批事项(其中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68项,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81项,由市委、市政府文件设定的63项,由委办局文件设定的94项,无依据的12项,其他6项),由主管审批部门分类清理,上半年提出改革意见报市审改办。清理的原则是:
  
  (一)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审批事项应改为依托市场化机制进行,如实行公开招投标等办法进行。
  
  (二)涉及几个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应改为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对部门只负责审批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
  
  (四)无依据或以委办局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通过进一步清理、精简本市行政审批事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三、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公布取消和下放给地方的审批事项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做好对本市取消、调整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市政府体改办结合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发展,负责资格资质类审批事项的改革和转移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市工商局负责“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推进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网络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改革工作;市编办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的工作。通过共同努力,整体提升上海的行政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抓好试点区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全面落实《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浦东新区作为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区域,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先行先试的先发效应;张江高科技园区、外高桥保税区等五个国家级开发区要比照深圳特区、苏州工业园区的做法,加大试点力度;长宁、闵行、松江三个试点区要比照浦东新区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其他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清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