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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全面落实《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关于本市开展年检制度改革的意见》、《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进一步推行“告知承诺”等制度,总结经验,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五、加强制度建设,将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规范程序,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都要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公布,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新设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设立,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市审改办要制定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制约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各试点区要抓紧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清理中的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涉及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各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质量,防止做表面文章。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按照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市审改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体改办、市工商局、浦东新区政府要认真完成国务院审改办布置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运行机制”的课题研究任务。市审改办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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