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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区和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目标 (一)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要将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 (二)各区市要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实际的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方便、质优、价廉的卫生服务;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等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为农民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用水;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普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抓紧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设置农村卫生机构,科学调整其结构和功能。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群众就医习惯等,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完善中心卫生院的医疗服务功能,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距离城区较近、交通便利且病员不足的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服务功能,也可与城区大医院联合作为分支或派出机构。 (二)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有关标准、服务规范和程序,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乡镇政府要配合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三)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将乡镇卫生院逐步上划到区市政府管理,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各区市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模式,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密切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纵向协作关系,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四)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的区市可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乡镇卫生院的工作分别进行管理。鼓励区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原则上按“一乡一院、一村一室”设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承担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卫生工作。 (五)区(市)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可以与乡镇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开展连锁式服务;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帮助村卫生室为辖区农民提供常见病和损伤的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 (六)充分发挥区(市)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和指导作用,积极开展与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推广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区)建设经验,加强乡镇卫生院(医院)中医科教建设,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建设为突破口,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抓好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理论与技能培训,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现有人员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同时鼓励高水平中医药人才向农村流动。村卫生室应至少有一名达到中专水平的中医或能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