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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
  

  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纲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用科学理论和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公务员,用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公务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为青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培训目标和原则
  
  培训目标: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州(地、市)、县、乡公务员为重点,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使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坚持依法培训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规范各类培训。不断加强公务员培训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公务员培训的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要把公务员培训和考核、使用结合起来。
  
  ——坚持分类培训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公务员的职位要求和职业发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认真开展公务员培训需求调研,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把提高质量放在公务员培训的首位。
  
  ——坚持改革与创新的原则。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创新的要求,遵循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律,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新问题,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丰富培训内容。
  
  三、主要任务
  
  (一)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密切联系实际,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展思想道德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四类法定培训的力度。
  
  一是规范初任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初任培训要突出适应性,全面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打下良好基础。二是突出任职培训。晋升科、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特殊情况的,必须在任职1年以内接受培训。任职培训根据所任职务分层次进行,省人事厅和青海行政学院负责培训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各州、地、市人事局和行政学院分院负责培训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通过培训,提高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三是强化专业知识培训。要按照公务员专业化、知识化的要求,至少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进行强化培训,使公务员精通行政管理知识和与工作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四是加强更新知识培训。要突出前瞻性,重点培训知识经济、世贸基本知识、财政金融知识、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等内容;要突出实用性,继续抓好外语、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达到拓宽知识、提高技能的目的。根据国家及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务员能力的要求,开展公务员素质测评。
  
  (三)继续开展文化学历教育,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公务员的学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全省公务员的学历按5%的增长比例,到“十五”规划末期,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例要从现在的54.76%提高到67%,州(地、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例要从现在的56.51%提高到69%,县级行政机关从现在的78.80%提高到96%,乡级行政机关要从现在的31.14%提高到38%。积极争取国家人事部的支持,开展公共管理硕土研究生(MPA)学历教育,到2005年力争为我省培养100名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高层次行政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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