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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物价局(处)、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城建局),各自来水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审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在各级政府及价格、城建等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和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出现了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普遍现象。开展审价工作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级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审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次全省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来抓,认真、扎实组织好城市供水价格的审价工作,并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范围。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甘肃实际情况,以这次全国统一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为契机,对全省所有市、县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包括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开展全面的普审。 三、审价的主要内容。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其具体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上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劳动造成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四、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省城市供水审价工作由省物价局、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兰州市城市供水审价工作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的要求由省物价局、建设厅同有关单位直接组织审查。省内其它地、州、市所在地城市及其它县级市供水企业的审价,由地、州、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上督查和审核把关。各县城市供水企业的审价由各地、州、市组织实施。 (二)审价工作方法。全省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审查的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只能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在审价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的步骤、时间安排。全省水价审价工作于2002年5月开始,至7月下旬结束。具体是:各项报表各地、县要在6月15日前,审价结论报告和审价工作全面总结以书面形式要在6月2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省上在7月25日前向国家计委、建设部上报兰州市水价审价结论报告;在7月底前上报甘肃省水价审价工作全面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