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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2
【实施时间】 200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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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细化预算编制。要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支全部编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落实到实有人数,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收支状况,增强预算单位支出透明度。凡属政府采购品目的,都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预算编制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专项收费)等非税收入,除规定的手续费等成本性支出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审批外,项目支出全部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情况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编入支出预算,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对其他非税收入,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按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和规定标准进行核定,核减部分和未申报部分可统筹用于解决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
  
  4.确保支出预算的严肃性。非税支出预算一律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预算一经批复,即成为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使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外,一般不予追加或调整。确需对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资金。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专户,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编审预算及按已批复的支出预算核拨资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其他支出按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非税收入。严禁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行为。
  
  为保证部门和单位的业务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或额度核定机动经费(或称非税收入周转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强化对执法部门的预算约束,扩大预算管理范围。从2002年起,全省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等六个部门(不含其所属院校)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进行核定,并纳入年度部门综合支出预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评。财政部门要对非税支出情况进行追踪问效。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使用年度报告,如实反映支出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非税支出管理质量。财政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市、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规范征收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设立收费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的,经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政府性基金的立项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省财政部门初审,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分成、集中资金,必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政府批准。
  
  罚没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无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均属于乱收费,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继续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定期公布项目目录。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已不适合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适时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批准,不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要实行非税收入项目年检制度,对不参加年检的非税收入单位,财政部门可取消其收入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收入项目的增减情况,编制并公布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含项目代码),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范围、对象、标准和管理方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发布的非税收入目录基础上,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项目目录以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借款、报销、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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