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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2
【实施时间】 200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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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消收入过渡帐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要尽快改变通过部门和单位过渡户上缴收入的办法,实行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或汇缴户的征管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经费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的全部收支款项。
  
  (四)理顺非税体制缴拨关系,实现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管理体系。取消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对非税收入直接集中、提取及分成的做法。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将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国库),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否则,上级财政部门可等额扣减其财力,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执收部门财务行为,完善委托征收制度。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归口由其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部门和单位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征收委托证》(罚没收入和会费收入除外),实行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非税收入实行减、免、缓收。确需减、免、缓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重大项目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推行非税收入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收缴分离。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非税收入信息监管系统,提高征缴管理手段。要建立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库,大力推进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推广电脑开票的票据管理方式,做到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银行与财政等监管部门微机联网,实现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依法行政,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物价、审计、监察和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对同级和下级各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帐户设立、“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2001年设立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予以保留,继续行使非税收人稽查职能。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特别是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后出现的非税收入应收不收、应罚不罚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及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把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稳步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制度改革,积极促进非税收入征管微机网络化建设,切实保证征管队伍相对稳定,为做大管严政府财力做出贡献。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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