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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2
【实施时间】 200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经过几年的改革,我省粮食流通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面对国内粮食总量供大于求的新变化、粮食主销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情况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省粮食流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影响粮食销售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包袱沉重,冗员过多,改革滞后;高成本陈粮占粮食库存的比重过大,财政补贴负担沉重。这些问题,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基于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必须通过比较彻底的改革才能有效加以解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明确了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方向是坚持购销市场化取向,建立健全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粮食产销主要通过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和新机制。目前,我省粮食库存充裕;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去年已适当调整了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实行了保护价收购补贴和库存销售补贴。这些有利因素和已经推进的改革,为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从我省实际出发,当前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推进粮食收购进一步放开,促进粮食生产的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消化以前年度的高成本粮食库存,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负担和财政补贴负担;分离国有粮食企业的富余人员,消化历史形成的人员包袱,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一、坚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向,分步放开收购市场
  
  我省放开粮食收购分两年到位。2002粮食年度全省保护价粮食收购数量进一步调减为25至30亿公斤;保护价粮食收购价格和保护价收购补贴标准继续由省统一制定。2003粮食年度全省放开收购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对农民余粮实行市场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
  
  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我省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和搞活粮食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在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调整好种植业生产结构,发展高价值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要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情况下,确保本地区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的稳定。
  
  二、认真落实销售补贴政策,加快库存粮食销售
  
  省政府《关于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1]47号)已明确要求,对2001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库存(不含各种储备粮)锁定总量,实行库存销售补贴。落实补贴后,对这部分库存粮食,企业按商业经营,自负盈亏,两年内全部消化。
  
  (一)加快库存粮食销售。要密切关注市场粮价走势,利用销售补贴政策,广开销售渠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不失时机地抓紧销售库存粮食。粮食库存中的陈化粮,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价差亏损弥补办法下达后,再予处理。
  
  (二)落实消化目标和责任。省政府将两年内消化库存粮食作为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今年末根据锁定的各市库存粮食数量,以本年度内消化60%为基数进行考核。各市政府要将消化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三)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创新经营,加强管理,挖掘潜力,降低费用,切实消化一部分价差亏损。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2002年开始,各地由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全省调减保护价粮食收购数量减少的收购补贴全部用于库存销售补贴。根据各市库存粮食的品种和数量,省对各市适当增加销售补贴额,并按两年消化的要求,一次包干给各市,由各市安排使用。如包干的销售补贴不足以弥补库存粮食成本与市场价格的价差亏损,各市可申请贷款,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统一组织各市向银行借款,借款利息省市各承担一半。借款到期,用以后年度的粮食风险基金偿还。销售补贴包干数额及向银行借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和有关单位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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