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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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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明确界定灌区资产所有权。大中型灌区渠首枢纽和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渠道、设施和土地属国家所有,大中型灌区渠首枢纽和万亩及万亩以上渠道由灌区管理单位管理,明确管理主体。支、斗以下渠系工程,立足于解决配套、维修资金不足等问题,积极推行股份合作、承包、拍卖、租赁等改制形式,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把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农民用水者协会,逐步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三)经营机制改革。不断强化市场意识,模拟市场化运作,推行合同供水,让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推广层层建立模拟法人,层层批发的经验,实行干渠对支渠批发,支渠对斗渠批发,调动灌区各个管理层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农民种植优质高效作物,促进农民致富,提高供水回报率。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灌溉的发展,扩大向城市和工矿供水,开拓多目标供水市场,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当地水土资源,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综合收入,降低供水成本,减少政府补贴,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尽快实现扭亏增盈和良性发展。
  
  (四)投资体制改革。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分类,在加大政府对枢纽、水利灌溉等骨干工程新建、改扩建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元的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形成社会办水利的格局。现有的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可以由用水户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投资建设;灌区新建配套工程以及扩大效益的工程,可以采取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方式进行建设,也可以吸收省内外、国内外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五)供水价格改革。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1702号)的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工业及其它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其中服务业和生活用水价格利润水平应分别高于和略低于工业用水,贯流水、循环水用水按照消耗用水价格的20-50%核定。对已实行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制等产权改革及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应继续推广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和丰枯期浮动水价机制。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的基础上实行定额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
  
  (六)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1]10号)的精神,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按照部颁编制定员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管、养、修分离的政策,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人竞争机制,精简机构,裁减冗员。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职务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全员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把优秀人才推到重要岗位上。要打破“大锅饭”的分配制度,全面实行工效工资,把职工工资与劳动责任、强度、技能、工作业绩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水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要妥善处理好水管单位改革中的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工程效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水管单位改革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服从政府对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严格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要保证水利工程原有效益的发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施的功能。要明确经营者对工程日常管理维护监测责任,把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纪追究责任。
  
  (二)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特殊性与改革的普遍性的关系。改革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进行。
  
  首先必须明确,绝大多数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但又不是纯公益性;它主要服务于弱质产业一农业,不可能赢利,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工程离不开国家扶持,但又不能依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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