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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水利工程是在有限的水资源、有利的地形位置上修建的,在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下,用水价格仍然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第三,水利工程主要是改变降水不均、降水稀少等不利自然条件对农业的影响,是抗御自然灾害的手段,其水管单位改革只允许搞好,不允许破产。要求我们在改革中一要加强领导,二要依靠群众,即依靠全体用水户。 第四,水利工程对农田灌溉供水主要是对降水不足的补充,这就决定了它的服务间歇性、不定时性、不定量性;但对工程的维护却是常年性和时刻待命性。要求我们在管理人员配备上和服务收费上不同于一般服务组织。 第五,水利工程是一个有机整体,上下左右互有牵连,只有发挥它的整体效能,才能使它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改革中一定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民主参与,科学决策。改革要从渠首直至用水户,万不可把它割裂开来。 (三)要正确处理规范程序与推进改革的关系。水管单位改革政策性强,要加强调查研究,周密组织,正确引导,严格程序。制定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形式、内容、目标的确定,都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要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文发布)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工程设施产权改制方案,必须由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益区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共同协商,民主决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水利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机的关系,防止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规范产权转让行为。承包、租赁、拍卖期限应从实际出发确定,既要防止急功近利,克服短期行为,又要考虑可变因素,兼顾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凡群众筹资自建及自行经营的工程设施,所有权及经营受益权归建设者。要加强回收资金的监管,承包、租赁、拍卖水利工程所得的资金要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五)要正确处理骨干工程与面上工程管理的关系。水管单位特别是其中的骨干工程公益性、社会性较强,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要改变目前工程运行维修费用匾乏、工程老化的现状,建立稳定的各类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除积极增加财政主渠道对骨干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的投入外,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用于水管单位骨干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比重。对配套差、老化重的水管单位面上工程,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扶持,以调动水管单位受益区群众投入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水管单位改革的优惠政策,对改革成效显著的水管单位,在建设和配套、改造投资上要予以倾斜,优先安排。 (六)要正确处理强化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管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用水需求,促进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各单位要妥善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对于通过竞争上岗后的分流人员,单位和职工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改革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