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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水利工程是在有限的水资源、有利的地形位置上修建的,在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下,用水价格仍然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第三,水利工程主要是改变降水不均、降水稀少等不利自然条件对农业的影响,是抗御自然灾害的手段,其水管单位改革只允许搞好,不允许破产。要求我们在改革中一要加强领导,二要依靠群众,即依靠全体用水户。
  
  第四,水利工程对农田灌溉供水主要是对降水不足的补充,这就决定了它的服务间歇性、不定时性、不定量性;但对工程的维护却是常年性和时刻待命性。要求我们在管理人员配备上和服务收费上不同于一般服务组织。
  
  第五,水利工程是一个有机整体,上下左右互有牵连,只有发挥它的整体效能,才能使它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改革中一定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民主参与,科学决策。改革要从渠首直至用水户,万不可把它割裂开来。
  
  (三)要正确处理规范程序与推进改革的关系。水管单位改革政策性强,要加强调查研究,周密组织,正确引导,严格程序。制定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形式、内容、目标的确定,都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要按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文发布)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工程设施产权改制方案,必须由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益区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共同协商,民主决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水利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机的关系,防止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规范产权转让行为。承包、租赁、拍卖期限应从实际出发确定,既要防止急功近利,克服短期行为,又要考虑可变因素,兼顾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凡群众筹资自建及自行经营的工程设施,所有权及经营受益权归建设者。要加强回收资金的监管,承包、租赁、拍卖水利工程所得的资金要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五)要正确处理骨干工程与面上工程管理的关系。水管单位特别是其中的骨干工程公益性、社会性较强,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要改变目前工程运行维修费用匾乏、工程老化的现状,建立稳定的各类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除积极增加财政主渠道对骨干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的投入外,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用于水管单位骨干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比重。对配套差、老化重的水管单位面上工程,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扶持,以调动水管单位受益区群众投入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水管单位改革的优惠政策,对改革成效显著的水管单位,在建设和配套、改造投资上要予以倾斜,优先安排。
  
  (六)要正确处理强化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管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用水需求,促进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各单位要妥善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对于通过竞争上岗后的分流人员,单位和职工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改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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