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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1
【实施时间】 200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规范人类工程活动,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势头。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法管理,加大规范人类工程活动的力度。一方面加强新建项目的管理,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新建开发区和城镇新区建设,在项目论证选址阶段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另一方面,加强地质灾害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于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应督促责任主体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七)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五、加强巡回检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
  
  省国土资源厅于5月上旬-6月上旬分别对关中盆地、陕南秦巴山区和陕北黄土高原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回检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汛前检查,落实各项制度,汛中加强巡回检查,完善防御措施,增强突发性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对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各市国土资源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及时开展调查。
  
  附件1、《陕西省2002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析预测表》(略)
  
  附件2、《陕西省2002年重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图》(略)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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