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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的《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重新界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可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
  
  
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省直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尽科学合理,不利于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已不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需要。为了逐步规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改进预算管理形式,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现就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通过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和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推进事业单位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二、实施办法
  
  (一)实行职能分开。一是政事分开。对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将行政管理职能交归行政机关。一时难以分开的,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后,通过行政机关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待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具备剥离条件时,对确应保留的事业单位再进行财政补助形式的界定。二是事企分开。事业单位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人、财、物上应与事业单位分开,使其独立核算并注册为企业法人。各类经济实体不得使用事业单位的编制。以营利为目的已不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不属于财政补助范围,逐步转为企业法人实体。
  
  (二)按照社会共同需要和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分类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完全由政府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的事务,即不能由市场机制配置和调节资源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基本保证经费的范围。部分由政府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部分由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的事务,即属于政府和市场共同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财政对其实行定项或定额补助。属于提供非公共服务与非公共物品的事务,即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或物品具有排它性和竞争性的事业单位,财政不再补助。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及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各类不同性质资金统一编制综合预算,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确定财政补助程度。具体分为三种财政补助形式:一是用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此类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支出标准、经费定额及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单位支出总额,经费来源先由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由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拨款予以基本保证。二是用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此类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总额后,先由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安排,差额部分再视财政状况由财政预算内拨款适当补助。三是财政性资金补助为零。此类事业单位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自求平衡。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要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调整事业单位布局、优化整体结构,保留职能独立、业务不能兼容的事业单位,归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转体改制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
  
  三、政策措施
  
  (一)对不再列入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逐年削减财政补助的办法。以2002年财政补助数额为基数,从2003年开始,每年削减财政补助1/3,3年递减到位。对不同情况的事业单位削减比例适当有所区别:对收入条件较好的单位可提高年度削减比例;对收入条件较差的单位要降低年度削减比例,3年期满后仍难以达到收支平衡的单位,财政部门可适当核定1至2年的宽限期,再酌情给予少量财政补助,但要加快推向市场的步伐。另外,对以经营为主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凡有财政补助的从2003年起分2年削减到位,2005年不再安排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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