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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一、修改规章18件: 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 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16、《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7、《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由市房产局提出修改意见。 18、《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规范性文件65件: 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南府复[1985]19号) 由市规划局提出修改稿。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 由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稿。 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南宁市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计划及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6]4号) 由市经协办提出修改稿。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的通知(南府发[1987]3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将我市科研事业费划转市科委归口管理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7]29号) 由市科技局提出修改稿。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南府发[1987]128号) 由市科技局提出修改稿。 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7]154号) 由市规划局提出修改稿。 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39号) 由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修改稿。 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88]131号) 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稿。 1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9]7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国家专项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国银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1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2]53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1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2号) 由市科技局提出修改稿。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26号)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修改稿。 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苗木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