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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199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鼓励自学成才。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当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发现和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专业领域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
  
  省设立青年科技基金,用于资助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我国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参加工作。回国人员来我省参加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者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外合资、合作创办科技实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项目水平及效益大小,按照国际惯例在净利润中提取合理比例付给报酬,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订立技术合同,承包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项目。对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项目,可以根据该项目的技术创新程度,从新增利润或者节约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直接完成该项目科技人员的报酬。
  
  对农业技术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可以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纯收入或者其他有关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直接参与承包的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有权在科技承包中获得合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发挥专长,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聘用退(离)休科技人员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并给予合理报酬。其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奖励法规规定的,聘用单位有责任根据本人申请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对曾经获得国家和省重要科技成果奖的退休科技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可以提高其退休工资待遇。
  
  著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或者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可以组织或者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科学技术公用事业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的公用事业是促进和保障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繁荣的基础条件。有关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专门人才培养及资金和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计量、标准、质量等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推进科技情报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和社会化,逐步建成科技文献、成果档案、信息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鼓励科技情报和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发展科技信息产业,促进科技情报信息经营服务活动进入技术市场。
  
  建立全省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体系,完善专利代理、中介、咨询、文献检索等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验室装备计划,建立大型精密仪器专管共用制度,建设地区性测试中心和协作网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和经济建设服务。
  
  建立和完善科技活动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共用实验室、中试基地和自然陈列馆(室)等社会化科技服务设施。
  
  第四十三条 省设立优秀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专业性强、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高的优秀科技著作的出版。
  
  
第七章科学技术资金投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全社会科技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增加对全社会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经济建设中科技进步投资的比重与提高经济技术水平的需要相适应。在确定国民经济投资的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对技术改造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消化、吸收与创新投资占技术引进投资的比重,以及财政预算中科学技术经费的支出比例,作出明确的安排。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经费必须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长。其中科技三项费用(重大科研项目、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补助费)和科学事业费必须以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高三至五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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