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推选村民代表。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推选出新一届村民代表。要从便于召开会议形成决策的实际出发,确定各村村民代表数额。以500人为界,500人以下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5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30人,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0人。在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上,可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一是经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保证其人数占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村两委会成员或代表;三是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选民登记。依法确定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成为选民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至选举日必须年满18周岁,且有正常行为能力;二是属地条件,即具有本村农业户籍;三是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农转非、蓝印户口、挂靠户口,在农业户口中存在着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等现象。因此,各地在界定选民资格时,可结合实际依法对选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
  
  4、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村委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各地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候选人产生方式。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遵纪守法、廉洁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是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四是开拓进取,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村民勤劳致富;五是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科技知识。各地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更为具体的要求。各地必须将候选人条件以公告形式向村民公布。
  
  5、候选人竞选演讲。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各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监督下,公开发表竞选演讲,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各村也可以设立统一的候选人承诺专栏。候选人竞选演讲或承诺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本人基本情况;二是竞选职位和理由;三是治村方案;四是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6、投票选举。投票方式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三种。选择哪种投票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意愿和选民的居住情况等作出决定。为便于民主监督,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投票方式。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也可以以信件投票(函投),将提名候选人和选举合在一起举行。采用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方式,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而采用流动票箱方式投票的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投票,必须封存票箱,不得单独开箱计票。
  
  7、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采用选举大会投票的,应当场计票,当场宣布结果。采用投票站或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各投票站的票箱集中到代表会议上,进行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乡镇(街道)颁发由杭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8、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乡镇(街道)要组织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于10日内召开会议,进行新老两届村委会的工作交接。特别是要移交公章、财务账簿等,以保证新一届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9、健全村委会各组织和完善各项制度。村民小组长推选会议,由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经本村选民以无记名方式等额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确定。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指导新一届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认真研究制订本届村委会3年任期目标,修订完善开展村民自治、经济发展规划等各项管理制度。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根据需要可以有选择地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民政福利、计划生育等若干工作委员会。村委会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须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或印发到户。要进一步完善村委会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村委会台账制度,配齐一届3年村委会工作记录本,使村委会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