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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整治阶段。从2002年6月1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治理。对无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虽有证照,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应证件,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关闭又私自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管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人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明确,务求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1份开始,全区一地三市政府要对所辖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再组织对一地三市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改,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全面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尤其是隐瞒不报,瞒报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行政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的原则,把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正规化管理渠道。对这次专项整治中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大督查力度,该关闭的必须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通过综合治理,促使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安全投入,制定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提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的紧急防范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的伤亡损失,杜绝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对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知识和防范救治水平;加强企业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尤其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一定要做到位。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