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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各地州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差距的扩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自治区决定,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改革方案,自治区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此项改革是党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战略思想和实现共同富裕思想、以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根据中央改革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贯彻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享范围和比例 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直属企业所得税,各类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自治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自治区本级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自治区本级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3、各地州市所属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以外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所得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分享)为中央与各地州市的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各地州市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各地州市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4、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自治区、各地州市三级共享收入。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成50%,自治区分成10%,各地州市分成40%;2003年中央分成60%,自治区分成10%,各地州市分成3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现行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基期收入中的非正常收入应予调整。 (三)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各省市区之间进行分配 在纳入所得税共享范围的企业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所属公司、联通集团所属公司、各类保险所属公司、交通银行等属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改革后,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实行集中缴库的办法。中央决定将跨地区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在有关省市区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税收平时先缴入中央国库,每月月终后5日内由中央将分公司所在地地方分享的所得税退还各省区,划入自治区级国库。年终,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由中央和有关省市区进行清算。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