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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外事工作的领导,明确归口管理职责,规范外事工作,严格外事纪律,更好地为国家整体外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外事工作原则及管理体制
  
  (一)外事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地方外事工作是国家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中央外交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外事规章制度。越是扩大对外开放,越要加强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涉外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及外事主管部门。
  
  (二)全省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1、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外事工作。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我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全省外事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外事规章制度和重要规定。
  
  2、省外事办公室是省委及其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我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重要外事事项。
  
  3、各州(地、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授权管理本地区涉外事项。各州(地、市)可根据需要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外事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本地区外事工作,配备专职干部处理外事业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负责人兼任,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和授权,管理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外事事项。
  
  4、各地区、各部门与省外事办公室要相互协调配合。省外事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外事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应及时通报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外事工作动态,传达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省外事办公室通报本地区、本部门的外事工作情况。涉及对外政策、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处理重大涉外民事、刑事案件等事宜,应及时商省外事办公室研究处理。如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应送省外事办公室会签后上报。
  
  二、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
  
  (一)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提出请示,经省外事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审核后报批;属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会同省内对口部门办理报批事宜。
  
  (二)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外事事项
  
  1、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
  
  2、涉及省内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3、申办、承办或协办在我省举办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会展、比赛、演出等。
  
  4、审核与国外地区、城市建立友好省市关系。
  
  5、邀请省级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上述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提出请示,经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省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
  
  1、研究制定全省外事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或制定全省性外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处理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国家副部级及其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协调安排省级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的外事活动。
  
  2、承办由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全省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负责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的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办理因公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3、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外事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执行涉外政策法规情况;审核、会签省直各部门、各地区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负责来青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的组织接待工作。
  
  4、管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交往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案件。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审核及聘请工作;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在青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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