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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党办[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5月9日

  
  
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一号工程”,全面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加快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
  
  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
  
  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
  
  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二、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第四条 鼓励引进单位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动外,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也可采取来甬挂职和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方式引进人才;鼓励取得执业资格的海内外专业人才依法进入本市,以合伙制或个人单独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开设中介或专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各级实行、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采取聘请顾问、中短期聘用和挂职等柔性引进方式引进人才。
  
  三、简化引进程序
  
  第五条 确保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引进硕士、博士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引进到国家机关的,原则上掌握在编制限额内,但允许其先进后出。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职的1一7款人员,一律实行准入制,随到随办。市属单位引进的到市人事局办理;各县(市)区属单位引进的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其他引进单位可按就近、方便原则自行选择到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调入市区人员审批表》,直接到当地户证办理中心或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第六条 第三条1一5款人员,引进到市区工作的,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随迁;引进到各县(市)工作的,其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等需在市区落户的(属农业户口的先办理“农转非”),到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后就业。申请在市区落户的,按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甬人[1999]27号)办理。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具有特别才能的市外非在职人员,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工作经历和有关证件,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历史状况、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作全面考核后,视作商调办理。引进到各县(市)区工作的,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人员送宁波市人事局办理手续。
  
  四、改善创业环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吸引人才,对其中携带高科技项目的,或引进到我市后确立项目的,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经费由引进单位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资助金额根据项目情况由各级科技部门决定。资助经费在当地科技三项经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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