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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地方税务局拟定的《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拖欠问题,确保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的政策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1]73号)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确保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待遇真正得到落实。
  
  二、统筹范围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三、统筹时间及标准
  
  1、统筹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
  
  2.、统筹经费采取确定标准、统一筹集的办法。2002年下半年按每人4400元的标准,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于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2003年仍按全年8800元标准,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分两次(即上年12月20日前、当年6月20日前)缴纳,以后各年度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筹人员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适当递增。
  
  四、统筹经费的收缴
  
  1、统筹经费由市地税局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定期提供的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名称、人数、征缴标准及人员变动情况的数据盘进行征收。市地税局要及时将征收统筹经费缴入财政专户,并将征收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及时将此项经费划入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支出专户。
  
  2、市属特困企业离休干医药统筹经费收缴有困难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负责解决。个别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确实无力解决的,应从市财政对该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中优先解决(或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凡由市财政补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企业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领导和职工当年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资金。
  
  3、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缴纳统筹经费,由市地税局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此类企业名称、离休干部人数,按当年确定的缴费标准一性次征收5年医药统筹经费。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企业为零资产、负资产或财产无法变现时,上述经费由其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协调解决,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连资本运作也无法解决的,参照第2款执行。
  
  4、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经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解决,其标准和办法比照破产、倒闭企业。
  
  五、医疗规定及经费管理
  
  1、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经办业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保中心负责、统筹人员凭市医保中心发给的《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专用病历》就医。
  
  (1)实行定点医疗。统筹人员就医可在市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院中就近选择三级中西医院各一所,二级及其以下医院一所,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企业所属医院经审核批准后,亦可视为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该年度内不得变动。专科医院不受定点限制。
  
  (2)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去定点以外医院诊治的,须由市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统筹人员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凭医院急诊证明、病历、双处方,于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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