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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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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统筹人员本人确因病情不能到定点医院取药,需由家人代取的,必须凭病情诊断报告,由其代理人到离休干部原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由代理人凭统筹人员《医疗证》、《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取药。
  
  (5)长住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统筹人员,可选当地两所不同级别的医院就诊,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6)统筹人员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须由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诊断后提出意见,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7)统筹人员用药范围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3版>》的规定执行。统筹人员的特殊检查和一次性用药量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统筹经费分设个人、统筹两个帐户。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各占统筹经费的50%。统筹人员看病首先使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完后再用统筹帐户。个人帐户当年有节余的,节余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另外50%结转到下年度统筹帐户。
  
  统筹人员不得将《医疗证》和《专用病历》转借他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人员个人承担。
  
  3、加强管理,防止超支。如年度统筹经费发生超支,经核实后,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当年统筹经费如有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4、统筹人员在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属报销范围的,医院予以记帐;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医院直接向统筹人员收取。
  
  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筹人员的门诊处方、结算凭证等上报医保中心,结算医疗费。
  
  5、统筹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按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红军时期的离休干部每年一次),体检经费在统筹经费中列支。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老干部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医保中心每半年将离休干部医药统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1次,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区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参照此《办法》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局
  
  江苏省人事局
  
  江苏省卫生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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