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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度郑州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1995年度在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入户挂牌手续的出租汽车(以下简称1995年出租汽车),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退出出租汽车市场,并可按规定申报更新;1996年度在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入户挂牌手续的出租汽车(以下简称1996年出租汽车),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在本年度申报更新。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1]102号)的要求,今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继续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结合进行。
  
  今年我市确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和使用期限为:2002年10月31日以前更新的车辆经营权价格为6万元/台,使用期限10年;2002年10月31日以后至 2003年10月31日前更新的车辆,经营权价格为6万元/台,使用期限8年。
  
  三、凡是本年度参与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申报更新,具体情况如下:
  
  1、1995年出租汽车,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将旧车及手续交回,方可更新;否则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旧车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2、1996年出租汽车,在2002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交回旧车的,可以在本年度更新,享受经营权10年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已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未按规定交回旧车的,车辆可营运至2003年10月31日,届时旧车交回的可以更新,经营权使用期限按8年执行;旧车不能交回的,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旧车必须退出出租汽车市场,所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还(不计利息)。
  
  3、1996年出租汽车,在本年度未申报更新的,经出租汽车行业审验和公安年检以及环保检测合格达标的,允许营运至2003年10月31日,届时旧车必须退出市场,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
  
  四、新车的投放
  
  此次更新工作中,在车辆品牌的准入资格上将进一步放开。除原更新车型外,新更新的车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三厢型轿车;
  
  2、车辆发动机为电喷型并加装三元催化装置,排量在1300CC以上;
  
  3、汽车供应商在郑州地区已建成有相当规模的销售、维修、零部件供应基地,并有良好的信誉;
  
  4、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专项优惠政策;
  
  5、根据更新工作要求,汽车供应商须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五、旧车的退出及有关补偿
  
  (一)凡更新车辆,其旧车必须按规定期限退出出租汽车市场,进行回收置换或报废处理。
  
  凡置换车辆在转出本市前必须参加环保检测,达标的允许转出;未达标的经整改检测达标后方可转出本市,否则按报废处理。
  
  (二)凡是1995年和1996年出租汽车在2002年10月31日前退出出租汽车市场经营并交回旧车的,政府将予以相应的补偿,具体标准为:1995年出租汽车3000元/辆;1996年出租汽车7000元/辆;逾期旧车未退出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旧车补偿金专款专用,原车辆车主可凭旧车退出办结手续,直接到市客运管理部门领取补偿金。
  
  六、更新经营方式及规定
  
  (一)此次更新工作,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实行购买经营权和车辆产权"两权归一"的更新经营模式。
  
  (二)凡是企业购买“两权”(经营权和车辆产权)更新的车辆,严禁在此次更新工作中以各种形式转卖给个人,违者将取消企业更新资格,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如企业无力更新的,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
  
  七、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已更新的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车辆退出行业经营后,可以申报更新(不再享受今年的旧车补偿优惠政策,免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1、出租汽车行业审验环保检测未达标的;
  
  2、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客运管理部门检验确定为私自更换发动机或车架总成的;
  
  3、因故已超过6个月无法正常营运的;
  
  4、经营者自愿更新的。
  
  (二)凡参与本年度更新的出租汽车,免于出租汽车行业审验。
  
  (三)凡是申报更新的车辆,旧车必须交指定地点置换或报废;凡是旧车不能交回的,所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还(不计利息),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但遇有盗抢、火灾等特殊情况致使原车辆无法交回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可办理更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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