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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价字[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1371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经营者价格和质量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评比活动(以下简称“双信”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领导此次活动由全区各级物价、质监、工会、消协共同组成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参加评比单位的初评、复评推荐工作。自治区将由自治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西藏日报社、消费者协会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全区推荐的“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终选。自治区“双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宣传、联络、指导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地市要相应成立“双信”评选办公室,并将评委会名单报区物价局。
  
  二、“双信”活动评选的范围
  
  开展“双信”活动要体现出广泛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双信”活动不受行业、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的限制。要将消费者反映好、可参与程度高的行业作为开展“双信”活动的重点。
  
  三、评选的方法和步骤评选活动将本着自愿、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逐级上报,自治区“双信”评选委员会验收,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报名:
  
  各报名单位由当地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格审查后填写报名表格(见样表),于2002年5月10日--6月10日报各地、市“双信”活动办公室或物价局。区直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物价局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自2002年6月10日起,由各地、市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委进行严格考评,推荐1一5个候选单位填写申报呈批表和考核情况表,于2002年7月20日前报自治区“双信”评委办公室。
  
  (三)广泛监督与审定验收
  
  自治区评委会将于2002年8月初登报公布“双信”候选名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审查各地考核推荐的程序、质量及效果,筛选验收。本着成熟一个、评选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确定“双信”单位。
  
  (四)公布获得“双信”单位名单,进行表彰。时间另行通知。
  
  四、对开展“双信”活动的要求
  
  (一)将开展“双信”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增加企业负担,树立企业形象,坚持为企业服务。
  
  (二)要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取得新闻单位的支持,增加“双信”活动的透明度,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对“双信”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保持“双信”单位在本行业中的先进性和示范作用。
  
  附件一:评选全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报名表(略)
  
  附件二:全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标准
  
  附件三:自治区“双信”活动评委会名单
  
  附件二:
  
  全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一)企业领导熟悉现行物价、计量及商品质量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把开展物价计量活动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并将宣传争创“双信”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之一。
  
  (二)企业领导经常深入检查商品质量、价格和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企业规模,设立相应的价格、计量、质量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企业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并主持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二、严格执法,提高素质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的各项法规,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自觉性和依法管理企业的水平。
  
  (二)企业内部应明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规。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法》、以及根据其制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计量质量法令、法规,建立企业计量、质量保证体系。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信誉赢得效益,不以任何借口或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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