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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有序放开棉花购销市场,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一)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申报与复验。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并授予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资格证书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五)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取得资格认定并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六)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定。
  
  第四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必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棉花收购站。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必须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检验场所,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收购站外场地。必须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国家认可的动力试轧车、水分电测器、籽棉水分测湿仪、棉花衣分秤、棉纤维尺、绒板、棉花分级台及衡器等棉花收购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必须配置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许可的安全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鼠、防虫、防霉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如有2个以上收购站,每个收购站必须配备1人以上(在执业资格过渡期内执有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检验员证》,视同有效)。
  
  (五)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可根据情况,在棉产区设立棉花收购点,并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点收购应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同时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厂内办公区、生活区和加工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必须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配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国家认可的动力试轧车、棉花衣分秤、水分电测器、籽棉水分测湿仪、原棉杂质分析机、马克隆值检测仪、天平等仪器设备。必须配置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许可的安全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鼠、防虫、防霉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锯齿轧花机、皮辊机、重特杂清理机、皮棉清理机、打包机、除尘设施等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规范全面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全厂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档案及设备维修检查标准。良繁区良种棉加工机械由省质监局另行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3人以上,如有2个以上轧花厂,每个轧花厂必须配备2人以上(在执业资格过渡期内执有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检验员证》,视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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