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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建[2002]13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多,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加,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据建设部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国在塔机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8起,造成88人死亡,38人重伤。2001年至今,我省共发生塔机事故6起(其中倒塌事故3起),造成3台塔机报废,死亡7人,重伤4人。
  
  发生这些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一是塔机拆装企业素质低,拆装方案及技术交底不具体、不全面,不严格按程序拆装,现场塔机拆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二是施工企业管理不严,检查不力,责任不落实,安全及设备管理人员、塔机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塔机拆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缺少安全保险、限位装置或装置失灵,缺乏维修保养。四是行业对塔机拆装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薄弱,设备陈旧老化。
  
  塔机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中塔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薄弱的状况,遏制塔机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及《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1]265号)的要求,省建设厅研究决定对塔机拆装与使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预防为主上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迅速组织塔机拆装与使用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规程、标准和规定,迅速开展对塔式起重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使用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各施工企业要对所有塔机进行检查、检验和登记。无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法定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企业要将《塔式起重机普查登记表》(附件1)及塔机有关资料报所辖市安监站备案,检验合格的塔机由市安监站颁发省安监总站统一印制的《塔机备案证》,《塔机备案证》作为塔机拆装和使用的证件,随塔机保存,不得转让。检验不合格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彻底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对于使用年限长,属于淘汰机型的,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租赁和出售。
  
  各市、县要对企业专项治理情况组织重点检查,省建设厅将组织抽查。对专项治理不力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全面发动、层层落实,不留死角,逐台登记造册。
  
  三、加大对塔机拆装管理的力度。施工现场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拆装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未取得拆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一律不得从事拆装业务。塔机拆装企业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塔机拆装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塔机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塔机拆装过程中要做好各项检测记录,安装完毕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安装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塔机拆装检测验收和拆装的全部资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存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备查。
  
  塔机拆装实行备案制度。塔机拆装前,必须持有效的拆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塔机备案证》、塔机拆装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塔式起重机拆装审查备案表》(附表2)到当地安全监督站备案。不经备案的,不允许进行拆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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