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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用地预审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源头,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各区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另将我局内部预审程序同时印发,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四、自5月20日以后,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2.市国土房管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审核)(略) 附件1: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 一、开展预审工作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7月25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二、预审工作的意义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我市目前的状况是在516万亩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为449万亩,因此造成一用地就是占用基本农田,一用地就需要实行占补平衡。而在目前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中,经计划管理部门立项、规划管理部门选址之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在此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并不介入。这样,在建设单位已完成大部分前期投入之后,往往由于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占补平衡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而无法快速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 为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前移,土地管理部门在项目进行可研时即参与、开展预审工作。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早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即有的项目需要重新选址,有的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有的项目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资金,有的项目需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研究等等,总之,让建设单位和土地管理部门有较充分的时间来做这些必要的工作,建设单位在完成计委立项、规划选址之后即可办理用地手续。一方面加强了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确保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年度计划来使用土地,为建立有效的土地供应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农转用计划管理等工作的开展,促进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落实以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对于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预审的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凡属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报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属于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审批制度规定执行。 四、预审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或有立项批准权的市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或有立项批准权的区县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三)按规定需要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 (四)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1.用地单位在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市政府所属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待完成可行性研究时,填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