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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有立项批准权的市政府所属部门拟以项目书批复代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项目,在批复前,由有立项批准权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发预审函。
  
  3.区县预审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五)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是分批次报批的,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预审工作后十五日内将完成的预审报告和意见报市局备案。
  
  五、预审工作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函;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包含土地利用章节,如未包含该章节的,应提交土地利用专题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规划选址情况、项目用地总规模、占用土地的情况、拟占用土地类型、占用耕地概况、补偿耕地措施及资金落实情况、资金筹措渠道、项目用途及功能分类、申办人主体性质等。
  
  4.标有申报项目位置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准备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除建设单位预审申请函提交一式两份外,其余材料各一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六、预审工作时限与内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预审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规定的预审,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对于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七、预审工作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衔接
  
  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供地。
  
  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预审中已完成的工作,在建设用地审批时不再重复进行,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农转用计划指标,将优先安排。
  
  为加强预审工作,自本请示批转之日一个月后,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略)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略)
  
  3.国土资源部7号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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