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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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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疏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就业
  
  (一)进一步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地区限制和行业限制,破除人才壁垒。允许省属院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以下毕业生出省就业;取消面向全国招生的原部属院校毕业生在河南省就业的留成比例;适当放宽省会城市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限制,允许专科以上毕业生和优秀中专毕业生到省会城市就业;逐步淡化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界限,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二)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适当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并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大力鼓励和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四)被介绍到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跨省、省辖市、县(市、区)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同意改派意见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及时为他们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已落户的,公安部门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河南省的毕业生到西部和其他地区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转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六)做好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1〕38号)精神,认真做好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要把锻炼期满、考查合格、表现优秀的人员及时选拔到县、乡镇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七)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树立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思想,想方设法为毕业生开辟就业渠道,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利时机,创造条件,拓展就业空间,并及时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
  
  (八)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除定向、委培学生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费和其他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
  
  加强毕业生需求信息管理,更好地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做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各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须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用人信息,待用人信息公布后,方能自主选择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登记和管理继续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01〕13号)要求办理。
  
  要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建设。今年,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建立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实现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网。各地和各大中专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配备人员和设备,尽快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自动化、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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