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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环境功能区达标,现将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加强环境绿化
  
  (一)荒山绿化
  
  完成荒山造林5705亩,疏残林补植23139亩,进一步落实大环境绿化责任制和封山育林措施,巩固大环境绿化成果。
  
  (二)城区绿化
  
  市林业局负责完成绕城高速公路东线(机场收费站至邢村立交桥)的绿化美化工程。
  
  市园林局负责在市区及近郊栽植绿化美化苗木218万株,建设绿地61万平方米,其中9月底前完成经十东路绿化工程(二环东路至邢村立交桥);年底前完成环城公园西护城河绿化整治工作;以“五进”(绿化进庭院、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街道)为重点抓好第五期造绿工作;继续抓好“一环九射”造绿工程,对疏林区进行补植,完成沿线新植、补植苗木93万株;对主要道路(重点是二环路)进行绿化改造,补齐行道树。
  
  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小清河二环西段1公里的植树绿化,搞好济泺桥段4万平方米河道绿地的管护工作,年内完成槐荫段河道整治工作。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每区建成1--3个绿色社区。建设公共绿地,每个街道办事处(镇)建设1处以上、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凡适宜垂直绿化的地段全部栽种攀缘植物,成活率和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加大空气污染防治力度
  
  (一)控制燃煤污染
  
  1.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灰粉大于20%的煤炭;10吨以下锅炉所用燃煤必须集中配送,严禁用煤单位私自进煤。
  
  2.在市区二环路范围内和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不得新建燃用煤炭、重油和渣油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容量1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
  
  3.绕城高速公路和“一环九射”沿线可视范围内所有的燃煤炉具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准排放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4.市区内所有1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装置,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安装固硫剂定量添加设备并按规定的比例添加固硫剂,确保达标排放。
  
  5.10月底前,淘汰市区烟控区内110台4吨燃煤锅炉。逾期继续使用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
  
  6.黄台火力发电厂年内完成8号炉烟气脱硫项目土建工程,安装脱硫设备,明年7月份进行设备性能测试并投入运行;7号炉烟气脱硫项目的各项工作同8号炉烟气脱硫项目压茬进行,明年底脱硫设备投入试运行。
  
  7.对环境敏感区和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燃烧重油的锅(窑)炉推广使用乳化重油,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
  
  8.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年用气量达到6000万立方米;发展集中供热,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
  
  9.对重点废气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仪,逐步实现污染源的自动、连续监测和远程监控。
  
  10.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完成大型窑炉高效蓄热技术研究应用项目,根治高炉煤气外排和冒黑烟问题。
  
  (二)控制扬尘、粉尘污染
  
  1.6月底前,制定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所有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高度1.8米以上),并采用洒水、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拆迁、建筑施工工地出口要设专人清扫并采取措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遇到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产生扬尘的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做好遮盖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拆迁工地必须随拆迁随集中清运渣土。
  
  3.市城管局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道路挖掘,实行道路刨掘公示制度。渣土要随挖随运,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施工弃土。管线埋设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路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的修复工作。
  
  4.环卫部门对主要干道要日洒水两次。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达到85%。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统管统运,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5.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无证开采的“三小”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已关停的“三小”企业回潮,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边开采边绿化工作,全面推广无尘碎石技术。
  
  6.各区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煤堆、灰堆、料堆和土堆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市中区、历城区年底前关停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水泥厂的立窑生产线。
  
  (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1.市经委和工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国家环保认证的车型不允许生产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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