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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 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凤岗位任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到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和泄洪河道清障工作。 (二)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三)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四)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三防无线电通讯、水情遥测、卫星云图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七)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队伍。 (九)经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十一)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提供专业保障: (一)宣传部门负责公布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警报及预警信号和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遭遇大灾时,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不法之徒趁灾抢动;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通讯和车辆的援助。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三)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避风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海事、渔监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商船和渔船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四)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电源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五)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电源。处于较低地区的水厂生产车间要有第二道防线,防止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水源。市区水库发生险情时,提供足够的挖掘机和车辆投入抢险。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排水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居委会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转移疏散该危险区域的人员、物资。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如遭遇灾害时,请供电部门切断电源;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路灯管理部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七)为保证抢险救灾时医疗急救和防疫工作需要,各区要建立一支10-15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特大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